俗话说:“传家二字耕与读,防家二字盗与奸,倾家二字淫与赌,守家二字勤与俭。”赌者“十赌九死”,不仅历来为人民所深恶痛绝,而且也关系到国家的兴替荣辱,不可不抓,历来如此。
现将历代至今的一些禁赌文书开列如下,以正听共勉。
战国时期《法经》明文规定:“士民赌博者,处罚金三币;太子赌博,则处以笞刑三十,以示惩戒。”
秦代,李斯代秦始皇制定法律,对私下设赌的官民脸上刺字,还受鞭挞其股。
汉初,禁赌的重点着眼于官吏身上,汉武帝时,有个叫黄遂的官员,因赌博案发,被处上枷劳役终身。
唐朝《唐律疏议·杂律》规定:“诸博戏赌财物者,各杖一百;举博为例,余戏皆是。赃重者,各依己分,准盗论。输者,各依己分,为从坐。”
宋朝《宋史 ·太宗记》载: “淳化二年润月已丑诏:“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,犯者斩。”金朝,《金史·刑法志》载:“制品官犯赌博法,赃不满五十贯者,其法杖,听赎,再犯杖者之,且曰:杖者,所以罚小人也。即为职官,当先廉耻,即无廉耻,故之以小人之罚罚之。”
明朝,《大明律·杂记·赌博》规定:赌博者,“文官革职为民,武官革职,随舍余食粮差操。”
清朝,《大清律例 ·刑律 ·杂记》、《条例》中载:“……二、凡赌博不分兵民,俱枷号两个月,杖一百。……官员有犯,革职枷责,不准折赎。三、……上司与官员斗牌掷骰者,亦均革职,满杖枷号三个月,俱永不叙用。如该管上司并督抚容隐属员赌博,及地方官弃疏从赌博者,须交部严加议处。稽查兵役,并照例治罪。四、凡民人造纸牌、骰子。为首者,发边远充军,为从及贩卖为首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,贩买为从者,杖一百,徒三年。如藏匿造赌器具,不行销毁者,照贩卖为从例治罪。若于未获之先,本处自首,准其免罪,但详记档案。倘免罪之后,又复造卖,发边远充军。”
太平天国时期《太平刑律》规定:“凡朝内军中如有兄弟赌博者,斩首。”
南京临时政府时期,大总统《严禁赌博令》载:“赌博之害,小则废业失事,荡产倾家,损人精神,短人志气。其浇风所被,能使廉者陷于贪污,愿者化为诈伪,而奸盗之戕杀之案,亦往往因而发生。博稽中外法规,莫不是为严禁。乃曰前清之季,牌赌盛行,固由有司之教导无方,亦因朝贵官曹恣情赌博。上行下效,相习为常,积习即深,难以挽救……乃闻不肖官吏去博赛流连,仍未能悉去,恶习,实堪痛恨……本大总统行法日近,嫉恶如仇,以为不革赌风,则民生无由而厚。应由内务部责京师警察厅暨步军统领衙门,随时查禁侦捕,并由陆军部分饬宪兵,协同查掌。遇有聚赌情事,无论何项人等,立即认真拿办,按法究治。”
国民党时期,《中华民国刑法》第二十章中也设赌博罪,规定:“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,处一千元以下罚金。”
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,共产党在农村领导农会对牌、赌,鸦片禁得最严。毛主席在《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》一文中写道:“共产党领导农会在乡下树立了威权,农民便把他们所不喜欢的事禁止或限制起来。最禁得严的便是牌、赌、鸦片这三件。牌:农会势盛地方,麻雀、骨牌、纸叶子,一概禁绝。湘乡十四都地方一个区农会,曾烧了一担麻雀牌。跑到乡下去,什么牌都没有打,犯禁即刻处罚,一点客气也没有。赌:从前的‘赌痞’,现在自己在那里禁赌了,农会势盛地方,和牌一样弊绝风情。”
建国后,一九七九年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八条中规定:“以营利为目的,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一九八六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严厉禁止下列行为:(一)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;(二)制作、复制、出售、出租或者传播淫书、淫画、淫秽录相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。有上述行为之一,处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单处或者处三千元以下罚款;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“人心似铁,官法如炉。”当今之中国,赌博之风绝不应有立锥之地。
作者:韩开琪
一审:莫翠香 二审:陈冰 三审:郭辉